【问问神父】361| 教会内的各级主教名衔有哪些?他们彼此平等吗?有级别之分吗?

问题:现在我们有了新的教宗良十四世。在前教宗的殡葬礼仪上,还有现任教宗的就职典礼上看到了许多的主教,才意识到原来在教会里即便同为主教,却又有许多不同。所以想了解一下,对于“主教”的不同种类有哪些?不知是否表达清楚了我的问题,谢谢。
方济神父:
天主教各级成员包括神职人员、修会人员及平信徒。其中,神职人员指领过神品 (圣秩)圣事的主教、神父及执事。这些都是终身独身的男性。修会人员则是指加入男、女修会的修士、修女。除了神职人员和修会人员以外,教会里其他人都称之为平信徒。
接下来,我们来看一下常见到的关于“主教”的分类。“主教”一词译自拉丁文“Episcopus”,意为“监督者”。 根据法典上的定义,“主教是由天主制定继承宗徒位者,借赐于他们的圣神被立为教会中的牧人,使之成为教义的导师、神圣敬礼的司祭和治理的服务者。主教们一经祝圣,就同时接受圣化、训导及治理的职务。”(《天主教法典》#375)
主教被认为是宗徒的继承人,在管理教务上,是某一地方教会的主持者,是教区之主。主教也被称为“司牧”,代替耶稣牧放全教区的“羊群”;在神品圣事上,更好称做“大司祭”,有祝圣他人为司祭或实施主教的权力。所有的主教在神品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。在教会初期,“主教”一般由教友选举产生,后来只由神职人员推荐,并由总主教批准。从14世纪开始,“主教”一职渐渐地由教宗直接委任、任命。
教区主教(Diocesan Bishop)
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,为我们来说最熟悉的“教区主教”(Diocesan Bishop)或称为“正权主教”。而与其相对应的,有主教头衔的,都统称为“领衔主教”。教区主教是由教宗自由任命,或获批准依法选出,受委托照顾和牧养一个教区(地方教会)的主教。他在委托给自己的教区内,拥有一切为尽牧职所需的,直接的正职权。(参阅《天主教法典》#376,#381)因为一个教区只能由一位牧人来领导,因此一个教区在同一时间内只有一位教区主教。按照传统,主教是牧养一个地方教会(教区)的牧人,所以并不存在一种不属于任何教区的主教,而一个教区同时也不能由多于一位的牧人所领导。一般教区主教只管理本教区的教务,有召集教区会议、在本教区祝圣、委派神父的权力等等。
荣休主教(Bishop Emeritus)
当一位教区主教在退休之后就成为了“荣休主教”。但是他仍然属于原本牧养的教区。
助理主教(Coadujator Bishop)和辅理主教(Auxiliary Bishop)
当教区主教年老或体弱的时候,教会可选定他的继任人,称之为“助理主教”。他在治理整个教区上协助教区主教,有特殊代行权,也有继承权。而“辅理主教”是在教区的牧灵需要和教区主教的要求下而设立的。一个教区可以有一位或多位辅理主教。辅理主教并没有教区主教的继承权。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都是被召分担教区主教的辛劳,应当在尽其职务时,同心合力地协助教区主教执行主教的权利及任务,及一切大的典礼。而且,当教区主教在审量较重大的事务时,特别是牧灵性质的事务上,应当优先询问辅理主教和助理主教。
副主教(Vicar general)
当我们听到“副主教”一词时,许多人会误以为副主教是主教职位中的一种,甚至还会猜想着是不是“副主教”将来就是教区里的正权主教。其实不是这样的,这只是因为中文翻译的缘故而造成的误会。按教会法典规定,每一个教区主教都应设立副主教的职务,以协助教区主教来管理教区。通常只设立一位副主教,但有教区幅度广大或居民众多或有其他牧灵理由时,可有多位副主教共同协助教区主教。(《天主教法典》# 475)。副主教通常由一位司铎来担任。这本身只是一个行政职位,而并没有主教圣秩所享有的神权。副主教因其职务,基本上享有法律所给予教区主教的行政权力(《天主教法典》# 479)。除非副主教本身拥有主教圣秩,他的职权会因其任职到期,或是辞职,或是教区主教出缺而完结、解除。(《天主教法典》# 481)。另外,教区中的助理主教和辅理主教应依法被委任为副主教。(《天主教法典》# 406)
都主教(Metropolitan)和总主教(Archbishop)
接下来我们要介绍的就是都主教、总主教、首席主教和宗主教。
早期的教会只有简单的地方教会组织,每个地方教会(教区)的首领就是当地的主教。基本上各教会都是各自运作,行政独立,由各自的主教领导,而因着教会的唯一及至公性,他们彼此间又是连结合一的,地方教会之间不时都有一些合作及交流。为着共同商议一些地区的教会事务,如纪律或教义问题,主教们也会相聚举行会议。
而当时的罗马政府是以“行省”(province)的方式来管治的。省中最重要的城市就是大都会(Metropolis),都会很自然成为省内的经济、行政、文化,甚至是宗教的中心。当时的教会也受到当时政府统治模式的影响。所以,都会的主教(Metropolitan)慢慢也成为地区教会的首领,享有一些教会法所赋予的特别的权力和责任,也享有特殊的地位。这些主教称之为“都主教”。另外,一些年资较高,具有一定的威望的主教被尊称为“总主教”或“大主教”(Archbishop)。他们对附近的教区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,是为驻节大城市、管辖教省的主教,有权召开教省会议、监督和协调本教省范围内各教区的教务。可以看出,“都主教”的名称是因地方(都会)而来,而“总主教”的名称则是来自于他们个人的资历。由于两者在职责上相类似,在教会历史上,“都主教”和“总主教”的名称和职位在西方教会里渐渐地合二为一。“都主教”也是一个教省的总主教。教省总主教所在的教区也被称为总教区(Archdiocese)。教省总主教(Metropolitan)会被教宗授予“总主教领带”(Pallium),供他在教省的重要礼仪当中佩带。但是,其他只是在名义上的总主教(领衔总主教)则不没有这种殊荣,不会被授予总主教领带。
首席主教(Primate)和宗主教(Patriarch)
“首席主教”通常是一个国家的首都,或是一些在教会历史上很重要的教区的主教。这些地方按着当地的习俗或是历史,地位很重要,甚至曾经由国王所赋予了独特的地位和权力。这些地区的主教被称为“首席主教”(Primate)。因为一个国家内可以有几个教省,为此首席主教的权力可以是横跨几个教省的。但到今天,首席主教基本上只拥有荣誉的称号和尊位,而再没有实质的法定权力。
接下来我们要看的是“宗主教”。我们知道,在慈母圣教会里有着不同的礼仪传统。我们属于西方教会的拉丁礼。而每一个礼仪传统有其所属的“宗主教”。这在东方教会里尤其明显。“宗主教”对他们所属的礼仪教会拥有特殊的法定的权力。以前在传统上,罗马主教(即教宗)被称为“西方的宗主教”。但在2006年,时任教宗本笃十六世废除了这一称号。所以,在西方礼当中,“首席主教”和“宗主教”都只是一个尊称(如葡萄牙里斯本的宗主教),除了享有应有的荣誉之外,并没有任何实质的行政权力和治理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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